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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扣工资
http://www.mbajob.net  更新日期:2008-7-13  MBA人才网  浏览次数:

   暑期来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如中暑也算工伤,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在气温超过35℃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而且,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此外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环境下中暑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