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享受下岗职工税收优惠
http://www.mbajob.net 更新日期:2005-7-6 MBA人才网 浏览次数:
“借个下岗证,可免三年税。”这在当下已经是许多个体老板的“公开秘密”。这一现象是否合法?受益者究竟是谁?笔者为此走访了相关部门和商户。
劳动保障部门:符合条件就能办证。
有关人员向笔者介绍:凡是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只须带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再就业证明,到辖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就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要没收,并取消今后申领资格。
地税部门:只要手续齐全就能申请免税。
这源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出台的新再就业优惠政策,其中的第五项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只须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的法人姓名与《再就业优惠证》的一致,即可“借鸡生蛋”,堂而皇之地享受优惠。
难道税务部门就无法预防或控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地税部门相关人员表示:纳税人只须出具《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就有权申请免税,享受优惠。但对此证是否借用他人这一行为很难考证。税务部门还就此现象召开过研讨会,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也表明目前正在和工商、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地配合,就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建立通报、协查制度,进而挽回流失的税款。
究竟这些人能“受益”多少?税务人员举例:“一家小型饭店,如果日营业额为500元,三年就可以免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500元,这还不算个人所得税。”可想而知,如果店铺开在繁华地段,那么“受益”会更加可观。
笔者简单为政府算了笔账,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户每月200元,就拿上述那个小型饭店来说,三年减免的税款至少是17个人一年的生活费!
笔者随即又走访了几位个体户老板和下岗职工,他们对这一现象见怪不怪。
刘老板直言不讳地说:“我这证就是借别人的,可我每月都发给他350元的借用费,而且还为他交着统筹金。我俩互惠互利,何乐而不为呢?”
陈老板老实地告诉记者:“现在大家都是这样,我就是跟着学。何况,一个月可以省不少钱呢。”
巩老板说:“反正亲戚的下岗证放那也没用,我就用了,不用白不用,免三年啊!”
员工小陈说:“我做生意没本钱,把证借给老板,还可以解决生计问题,这也是我在他那儿打工的条件啊。”
我国自1999年开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开了一路绿灯,减免了多项税费,目的是扶植更多的下岗职工尽快走上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道路。而这些政策没有都被下岗职工享受。显然,有部分人在钻政策的空子。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协查,让政策保护那些应该受到保护的人,让那些钻政策空子的人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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